妻子為丈夫的一筆借款簽字提供擔?!獌r值20萬元的汽車擔保竟演變成千萬連帶責任,這是為什么?
2021年3月21日,張俊與其合作伙伴謝某共同出資成立了好旺公司。因為公司經(jīng)營需要,向陳某借款300萬元,在簽署借條時,張俊妻子李麗在“擔保人”處簽字,用其名下市值20萬元的私家車以及謝某的其他財產(chǎn)作為抵押。
當天,陳某向張俊和謝某轉賬了借款1000萬元。后由于好旺公司經(jīng)營不善,張俊和謝某無力償還借款,陳某將張俊、謝某、李麗起訴至法院。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李麗應當作為債務人與張俊、謝某共同償還借款1000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借條雖未明確擔保范圍,但李麗的簽字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共債共簽”。判決書明確指出:“李麗對借款事實的知曉及擔保行為,表明其夫妻二人對債務負擔已有共同意思表示。”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家庭共同利益產(chǎn)生的債務,即使僅單方簽字,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大成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文庭婷對此進行了深入剖析。她指出,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擔保,實質上是對該債務的知情、同意和決策的體現(xiàn),這符合“共債共簽”的法律原則,應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她進一步提醒:
? 出借人:為降低風險,可要求夫妻另一方作為擔保人甚至借款人,以增強債務的償還保障。
? 借款人:若不希望個人經(jīng)濟糾紛波及家庭,應慎重考慮配偶作為擔保人的角色。
? 借款人配偶:一旦知曉并同意借款,或使用該借款,無論以何種身份簽字,都將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部分,需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出于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