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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系列之四 ----無限連帶責任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一、法條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shù)?,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二、法條解讀

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的,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直接責任主體,承擔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責任。根據(jù)《合伙企業(yè)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屬于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基于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了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出資人依法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明確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出資人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主要解決實務中以個體工商戶等用工形式逃避工資支付責任的問題,解決即使用人單位不能支付農民工工資,也有用人單位的出資人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從而保障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得到實現(xiàn)。

三、風險提示

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存在向農民工承擔應付工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標準的加付賠償金行政賠償責任風險;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或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支付1名農民工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存在承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風險。用人單位的出資人要履行好出資人的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出資人要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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