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華的都市中,租賃糾紛時有發(fā)生,但今天我們要講述的這起案件,卻堪稱離奇。王某,一位洗衣店老板,2018年5月租下了李某的商鋪,合同一簽就是五年,打算大展拳腳。然而,世事難料,2019年10月,王某因個人原因決定關(guān)店退租。他打電話給李某,李某在電話里似乎爽快地同意了。王某便以為事情就這么愉快地解決了,開始著手搬離。
然而,三年后,也就是2021年6月,王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李某,那位曾經(jīng)的房東,竟然將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的租金,總計高達(dá)10萬元!李某在法庭上堅稱,雙方從未對合同解除達(dá)成一致。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來,王某退租后不久,新冠疫情暴發(fā)。李某的商鋪因此一直無法出租,損失慘重。于是,李某心生一計,想將這筆損失轉(zhuǎn)嫁給王某。他聲稱雙方從未達(dá)成過退租協(xié)議,要求王某繼續(xù)支付租金。
而王某呢?他當(dāng)初可是通過電話與李某溝通的退租事宜,根本沒有留下任何書面證據(jù)。因此,在法庭上,他無法證明李某已經(jīng)同意他退租。這樣一來,法院就無法認(rèn)定王某與李某已經(jīng)解除了房屋租賃合同。最終,王某只能無奈地接受了法院的判決,支付了那筆冤枉的10萬元租金。
這起案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wù)所的資深律師文庭婷提醒我們:在房屋租賃期內(nèi),承租人不能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如果承租人想要退租,必須得到出租人的明確同意。而且,這種同意不能僅僅是口頭上的,最好要有書面的證據(jù)來固定。否則,一旦出租人反悔,承租人就可能面臨巨大的法律風(fēng)險。
同時,文律師還提醒我們:如果出租人同意解除合同,承租人一定要確保證據(jù)清晰明了地顯示出出租人明確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這樣,才能避免出租人以租賃合同并未解除為由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